穿越的公捕公判 法治的反面鏡鑒
  銳評
  □李曉亮
  10月17日,華容縣東山鎮召開公捕公判大會。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別被公開拘留或公開逮捕,8名犯罪分子被公開宣判。縣四套班子分管領導和公、檢、法、司“四長”出席會議,5000多人觀看了公判活動。(10月22日中國網)
  去年底,鄭州高院已開始要求“庭審時不能讓刑事案件被告人坐鐵籠子,不能給他剃光頭、穿囚服出庭。刑事案件被告人應和正常人一樣,穿著便裝和他的辯護律師坐在一起,和控方‘對抗’,”以去除對被告人“犯罪化標簽”,可是在上述這則新聞里,竟然還出現這種蒙昧未開化的公捕公判,真是令人吃驚不少。
  為何會出現此種情況?或許是看重這種游街示眾式的執法有雷霆萬鈞的震懾力吧。公捕公判,不等於公開審理。它侵犯的不止是當事人的肖像權、人格尊嚴等,關鍵是它只是簡單地甚至在法院宣判前,就以“××犯罪嫌疑人”的名義,於大庭廣眾、眾目睽睽之下示眾,羞辱當事人身體。而這樣以恫嚇羞辱為目的的展覽效果,就是哪怕牌子上寫的是“嫌疑人”,但在圍觀者眼裡,其實記住的已是中心語“嫌疑人”前面的“××罪”這個定語。
  “場面就是證據,圍觀就是審判”,示眾的惡劣效應是,被示眾者因尊嚴受損,人格受侮,而只會激起逆反仇恨甚至更強的報複心理,不思悔改;而圍觀者,則也在這種“審醜示醜”氛圍中,更易模糊情與法、罪與非罪的邊界:要麼單純反感示眾,要麼消融恥感限界。而這些都不是“捕”與“判”的法治本義。
  在法治為主題的四中全會背景下審視,法治中國蹣跚前行的途中,只圖權力一時之快,只重數字上的嚴打政績和維穩績效,不將其轉化為制度化的法治訴求,不追求長治久安的公捕公判,顯然有違司法精神悖逆法治大勢。
  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的法治中國,不僅要有法可依,更要有良法善政;法不僅意味著更完備的制度與秩序,也意味著更多的公平和正義。希望在日常司法實踐中,能少些公捕公判等反面鏡鑒,多些關乎百姓福祉和尊嚴的具體而微的法治細節。
  (原標題:穿越的公捕公判 法治的反面鏡鑒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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