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網訊 記者徐偉 兩男子租下民房假冒生產“三峽”牌油漆包裝桶18萬餘只,非法獲利40萬餘元。日前,陸開山、劉克強被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維持原判,二人因非法製造、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,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100萬元。
  一審法院查明,被告人陸開山、劉克強共謀非法製造、銷售重慶三峽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“三峽”牌系列註冊商標標識的油漆、稀釋劑包裝桶後,於2009年9月開始採購加工油漆包裝桶的生產設備,並租下巴南區界石鎮界一名房作為製造包裝桶的廠房。
  2010年至2012年3月初,陸、劉兩人多次向四川廣漢一公司購進非法印有“三峽”牌系列註冊商標標識的馬口鐵,在其租賃的廠房內製造成包裝桶並銷售給吳某某等人。2012年3月,為降低生產成本,兩人找到江蘇省宜興市一公司的周某某,提供印有“三峽”牌系列註冊商標標識的包裝桶樣品。隨後,陸開山、劉克強多次從周某某處購進印有該商標標識的馬口鐵,製造成包裝桶並銷售給吳某某等人。
  2010年至2013年4月期間,兩人非法製造、銷售非法製造的“三峽”牌系列註冊商標標識的包裝桶共18萬餘只,非法獲利40萬餘元。經工商部門堅定,這些物品假冒了重慶三峽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的“三峽”牌註冊商標,侵犯了註冊商標專用權。
 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,陸開山、劉克強的行為構成非法製造、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,遂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100萬元。
  陸開山、劉克強不服提出上訴,重慶五中院作出二審裁定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  (原標題:兩男子假冒註冊商標標識獲刑四年半罰金100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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